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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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公民应提供: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外国人应提供: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分别持有以下证件:中国人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中国人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字声明;外国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主管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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