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二)每季度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三)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四)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志。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评估,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评估结果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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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学校、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公共图书馆、展览馆、科研单位等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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