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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 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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