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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

2023-07-17 16: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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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17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根据该规定,凡是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予离婚的,且经调解无效的,就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案件是一个复合之诉,其既包括当事人关于离婚的争议,也包括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其他争议问题。在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自然不会也无需对子女抚养、分割问题作出处理。但二审中,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许离婚的,就应当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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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重审案件的审限,仍按照一审审限执行。

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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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有检察院的抗诉,不管被告人一方是否上诉,都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2、检察院抗诉的原因之一包括量刑过轻,如果检察院上诉也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院的抗诉就失去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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