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债务纠纷官司时当事人应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身份证、债权债务相关合同、借/欠据、银行汇款单、公证书或者发票等书证。 根据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委托人是公司的,还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证人证言。 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院庭审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4.录音。
针对欠款纠纷法律上怎么处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欠款纠纷处理方式分为两大类,正常途径和特殊途径。特殊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正常途径指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特殊途径是由于债务人暂无偿债能力或因客观条件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此时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判决等方式。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