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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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未经许可或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出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的品种,在数量范围内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无效许可证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
非法买卖制毒品罪具体解释如下: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超出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品种;伪造、变造、无效许可证;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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