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保外就医是我国刑罚执行阶段针对部分已决罪犯所采取的变通措施,综合体现我国刑罚的社会化、技术化、效益化和人道主义,是我国刑法惩罚与人性教育相结合产物。1、暂予监外执行由司法所监管,实行社区矫正。 2、暂予监外执行如果符合减刑条件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的建议。 3、暂予监外执行是有期限制的,不同于假释(附条件的提前释放)。一旦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就要收监执行。 4、暂予监外执行不能再假释。假释本来就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假释的前提就是在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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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如下: 1、适用对象:有期徒刑、拘役、无期徒刑; 2、适用条件: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步入婚姻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3、决定主体:在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批准。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有: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对符合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2)罪犯是妇女,并且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的。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对出现不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的,应当及时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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