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较为严重。承包方出于自己的私利,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进行掠夺性或毁灭性经营,是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即村委会,是否有权就此收回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以维护集体利益这是实务中颇为棘手的一个问题。若因此收回其承包地,势必就剥夺了其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也使其失去了生活的依托,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所以,村委会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和发包方,应时刻对发包出去的土地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管,不能让土地承包经营人擅自、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从而有效维护集体利益。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合同的监管力度,及时制止违法合同和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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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收回村集体土地。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是农村集体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是有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使用人可以续租,村集体也可以回收。
村委会无权自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仅能做一些辅助性工作。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我国对土地用途有着非常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而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相关规定: 1)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并不是村委会想收回就能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农民工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三种: 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②(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③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并且依照第一种情形的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此之外,即使村委会以其中的某一种情形为由提出收回使用权人土地的,也要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村委会无权主观武断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拆房腾退土地,即使是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也须根据法律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村委会无权征收土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或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应由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形下征收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村委会无权批准土地征收。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涉及土地征收工作,无论是批准还是实施,村委会都没有相应的权限。如果村委会主动并强行要求征收土地的,农民朋友有权并且应当拒绝。 在这个基础上,即明拆迁律师还要提醒农民朋友们注意另外一个问题——村委会同样无权决定征地补偿安置条件(额度)。也就是说,如果村委会作为合同相对方来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的,村民朋友们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签了协议受偿权利却得不得保障。 虽然有明文规定,但在农村,村委会或镇政府虚构国家征收土地的事实,转手将土地卖给开发商以谋取暴利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这时候我们又该怎么维护我们的权益呢? 首先,相关村民有权拒绝村委会、镇政府的“征地”行为,村民可以向当地的国土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 其次,如果相关部门漠视农民权益,对违法行为不管、不问,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职责; 最后,如果村民遇到“强征”、“强拆”,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以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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