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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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与雇主之间是雇佣劳动关系,雇员的行为是为雇主谋取利益,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民事赔偿当然是由雇主承担。
雇员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雇主承担责任,但第三人的原因让雇员致人损害的除外,被害人可以让第三人和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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