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2000】8号)规定,劳动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这一规定最重要的有两条:其一,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即前次失业前的缴费时间不能再计算,不能再作为享受条件和领取期限的依据。再次就业后不足1年就失业的,本次是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因为他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为零。但他可以使用上次剩余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其二,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前次失业时没有享受完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在本次失业期间照样领取。比如,某人属于再次失业者,前次失业是在两年前,当时按照规定,他可以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实际上他享受了10个月后就有了工作,还剩下14个月期限。这次失业,按照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的规定,他只有6个月的享受期限。但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他可以享受到20个月,这样做对他才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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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要符合办理条件是可以的,领取失业金,只要你之前单位缴纳过一定时间的失业保险,那么现在失业是可以去办理领取失业金的,失业金根据当地标准,也只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此期间,以灵活就业方式办理4050是不冲突的。二者性质不一样,是可以办理的。
领取失业金期间再就业的不可以再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符合条件的在失业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就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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