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需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经审查批准,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临时评估资格后方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从事非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计划单列市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由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资产评估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盖章、编号。(二)中央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在各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颁发。(三)地方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驻外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由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除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外,还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具体办法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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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财政部门监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评估公司是第三方中介机构,也是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另外如果是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还可以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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