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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失踪然后提起诉讼离婚,或者直接提起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 二、四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出现地址不清、下落不明等情况,法院会在相关报纸上进行公告,待公告期满,无论当事人是否看到该公告内容,法律上均视为“已送达”。如果开庭时,被告未到庭,法院会缺席判决。 如果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提供公安机关、村委会等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2)如果被告已经下落不明满两年,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通过人民法院的特别程序宣告失踪;在宣告失踪的程序终结之后,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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