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仅涉及到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也涉及到业主。在实践中,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持续的过程。这个阶段要求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投票形成业主大会决定是不现实的,而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又是必需的,据你所述如果现在已经过了前期物业服务的阶段,小区里已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物业的选择是应当通过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来决定的。 其次,你们现在的情况是人被打伤,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范畴,和上述第一点选择物业机构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你现在可以积极向对方索赔医疗费等费用,如果对方不配合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打人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物业选择的问题,你可以待人身损害诉讼结束之后,另行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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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写明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小区名称、物业管理事项、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违约责任等条款。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签订合同需要公布。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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