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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是否还需要业主委员会

2022-11-07 17: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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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7 回复

专业分析:

首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仅涉及到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也涉及到业主。在实践中,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持续的过程。这个阶段要求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投票形成业主大会决定是不现实的,而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又是必需的,据你所述如果现在已经过了前期物业服务的阶段,小区里已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物业的选择是应当通过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来决定的。 其次,你们现在的情况是人被打伤,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范畴,和上述第一点选择物业机构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你现在可以积极向对方索赔医疗费等费用,如果对方不配合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打人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物业选择的问题,你可以待人身损害诉讼结束之后,另行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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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写明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小区名称、物业管理事项、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违约责任等条款。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签订合同需要公布。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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