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实践证明,这一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必须继续贯彻执行。要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办理死刑案件,必须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严谨审慎,既要保证根据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又要保证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做到少杀、慎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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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平等原则基本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基本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罪行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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