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公司高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2)加班费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 (3)保密条款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4)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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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法需要注意的事项是:第一就是要两边都必须恪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续签的进程必须经当事人两边协商赞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逼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续签;第二有关于特别工种的劳动合同续签不能超越法定时限,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则,从事矿山井下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人工实施定时轮换准则,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越八年,假如农民轮换工的原订合同期限不足8年,用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时,期限不得超越八年;第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假如劳动者已接近退休年龄,两边仍可在对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不该超越法令退休年龄,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
1、关于合同的形式。 2、关于合同的内容。 3、关于试用期。 4、要明确工资类型。 5、关于社会保险。 6、要明确双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7、关于格式合同。 8、关于培训及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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