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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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八个小时。但在现实里,有很多工作都超过了八个小时,因此企业一般会用加班工资的方式来补偿员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强行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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