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还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的手续一般要求是: (一)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二)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三)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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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失业,并且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并且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4)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并且停止缴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并提供以下材料: (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需提供:毕业证(肄业证);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需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需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需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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