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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鉴定结论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方是无权要求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当然,方仍然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参考医嘱)、护理费等。
当事人遇到交通事故后遭受人身损害致残的,经过伤残鉴定为伤残的,可以按照伤残等级来主张赔偿。如果在交通事故中遇到的人身损害为十级伤残的,应当按照以下的赔偿项目主张肇事方赔偿: 一、医疗费:以发票为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各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住院天数; 三、营养费:根据治疗期间的费用支出主张,但必须是病历有注明“加强营养”才会被法院支持; 四、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的费用; 五、护理费:按照当地的护工费用标准x住院天数; 六、误工费:本人工资/30×天数(计算到当事人出伤残鉴定结果的前一天); 七、残疾辅助器费:假肢公司确定的装配价格×20年; 八、交通费:依据票据主张; 九、残疾赔偿金:按照当事人所在地规定的伤残赔偿基数x(60--当事人年龄)x伤残系数计算; 十:鉴定费:依发票为准。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有年龄限制。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是根据伤残级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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