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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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担保时效,由担保方式来定,具体如下: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未约定的保证期限的,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保证责任的消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的保证期限的,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借款担保人担保有效期的时间由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届满期限也不可以与主债务同时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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