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不服的复议,复议机关可以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厂申请人可以在二者之间选择。工伤认定一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认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该省劳动保障厅(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然,申请人不得同时向该省劳动保障厅(局)和该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现定,对经办机构核定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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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同事或其亲属、工会组织提出。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事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单位应事故之日向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未按规定申请认定的,可由其他亲属或者同事作为见证;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一般来说,由用人单位事故在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进行申请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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