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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超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依据双方过错,综合分析事故形成原因,再判断比例。公安部门认定的同等责任,最终责任承担并不一定同等。关键在于分清事故发生的主体,如果是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在同等责任的情况下,认定各承担百分之五十就不存在问题;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最终的责任就不能直接判定,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该认定书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依照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比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交通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 2、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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