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认定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根据鉴定的劳动能力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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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程序如下:1、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据;2、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并符合受理条件后,出具受理通知书;3、工会组织、工伤保险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核实有关情况;4、工伤保险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的认定程序如下:1、工伤保险部门出具材料收据;2、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3、工伤保险部门核实伤亡事故有关情况;4、工伤保险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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