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列车运行计划,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列车运行计划排班发车,并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换乘指示和候车信息。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行车时间的,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播报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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