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先开具死亡销户证明,再凭销户证明,去办理火化(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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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夫妻双方及孩子应该先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再与孩子户口所在地“户主”协商,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 2、各自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结婚证等; 3、去孩子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注销孩子的常住户口,再去当事人夫妻双方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孩子的户口即可; 4、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的子女不符合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0条的规定申报户口的,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1、出国定居人员户口注销:凭出国护照、户口本直接到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收缴身份证。 2、参军入伍户口注销: 凭入伍通知、户口簿、入伍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3、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正常死亡的,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户口本、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 居民非正常死亡的,需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火葬场的火化证明、户口本和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 无上述证明的,可以凭村委会、居委会证明或单位证明,经辖区民警核实后给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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