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强行奸淫同一妇女或幼女的行为。轮奸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强奸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轮奸比一般强奸、奸淫幼女行为给受害人的身心造成更大的摧残,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因此对其惩罚更加严厉。1979年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第139条第4款规定:“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指出:“轮奸妇女,按第一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轮奸幼女或者轮奸妇女具有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的,按第三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第四条指出:“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是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种,即也应当按第三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结合原刑法第139条和司法解释,轮奸行为的首要分子以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致人重伤、死亡的轮奸犯,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没有上述情节的,则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1997年修订的中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对以上规定作了修正,明确将“二人以上轮奸的”行为作为强奸妇女、奸淫妇女5种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一规定具体体现了对轮奸行为“从重处罚”的精神,并使之在执法时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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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轮奸不是单独的罪名,而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罪犯会被法院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4、两人以上轮奸的;5、导致被害者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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