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如下几个关键问题将决定案件走向。首先,恒源祥是否享有在先权利。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恒源祥在诉于xx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主张的是商标图案的著作权。 恒源祥称,其早在1997年就设计完成羊头图案并用于商品上,2002年11月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于xx恶意窃取该作品进行商标注册。但于xx认为,获得版权登记证书并不意味着其拥有著作权。涉案羊头图案实际上就是“羊”字的古金文字体,毫无独创性,不是具有独创性特征的作品。古文字属于公知领域的公共财富,恒源祥并不享有著作权。于xx并没有侵权,而且于xx于2001年提交注册羊头图形商标申请,早于恒源祥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时间。如此说来,恒源祥主张在先权利,必须证明其对羊头图形著作权的形成时间要早于于xx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目前恒源祥集团撤回该案诉讼,证据很可能是主要原因。
针对获得版权登记证书是否表明就拥有商品著作权?,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