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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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向法院起诉应当满足如下要件: 1、确定具体被告; 2、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 3、有相关的证据材料; 4、尚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
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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