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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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一、出具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或者绝育证明,证明自己丧失生育能力。 二、多照顾孩子,如果孩子长期跟随自己生活的,则如果能够证明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抚养权一般就会判给己方。 三、证明自己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 四、证明女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存在其他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
离婚男方想要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可以从一些有利条件上准备证据,有利条件包括:女方经济窘迫、患有疾病不利于孩子成长、母亲责任意识不强; 男方可以出具自己已经绝育或是丧失生育能力,还有就是女方还有其他的孩子,而男方只有这一个孩子。再有一种情况就是子女已满八周岁,愿意跟父亲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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