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中。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赔偿项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保险赔偿项目: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上述第(一)项外,还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保险赔偿项目: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除第(一)项费用外,还增加: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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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赔偿标准如下:医疗费用按实际费用计算;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根据残疾情况确定;住院伙食补贴,参照当地工作人员出差补贴标准确定;护理费,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聘用护理的,按照当地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赔偿:医疗费用按实际治疗费用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营养费赔偿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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