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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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处理完毕,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处理完毕,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需要鉴定、检验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处理完毕,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处理交通事故的期限如下:暂扣车辆的,期限为20天,如需延期,经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天;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事故20日内情况复杂可延长时间;责任认定不服认定后15日内向上级申请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申请复议,复议不认可再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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