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需要出示的相关证据 (一)交通费:需要票据。出事故当天的第一张出租车费用,或者抢救车费用,可以报,其他都是公共汽车费用,才可以报。 (二)营养费:需要做伤残鉴定,根据医嘱可以适当赔偿营养费用。 (三)误工费用,需要医生的病假单,公司的误工证明,公司的工资单,税单(如果退休了,领取退休工资,无误工费用)。 (四)护理和伙食费用,需要医院的方的证明,保险公司会扣掉不合理的地方,基本上按照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来的。 (五)第二次医疗费用:需要医院方的证明,已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六)医药费用:医院的发票扣除不属于医保范围及不合理的用药费用,(进口药费基本都被剔除) (七)伤残费用:需要做伤残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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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3、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与死者或伤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及是否为实际被扶养、赡养和抚养关系(主要有结婚证、户口簿、村乡或街道社居委证明及单位证明等); 4、监护关系证明,证明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之间监护关系存在的事实(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5、死者的身份证明,证明死者的身份事项(适用于死亡案件); 6、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适用于被告是个人的案件); 7、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用于被告是单位的案件); 第二组:驾照及年审情况、车辆登记及年审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8、原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9、原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10、被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11、被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第三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13、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第四组:治疗、鉴定情况 15、医院病历,证明抢救、治疗、伤情、营养费、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 16、医疗费发票,证明医疗费数额; 17、残疾鉴定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 18、护理依赖鉴定书,证明护理依赖等级; 19、死亡鉴定书,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适用于死亡案件); 第五组:与赔偿有关的相关证据 20、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施救费、停车费票据,证明这些费用的数额; 21、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评估报告书,证明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数额; 22、车辆停运损失和营业损失证明,证明这些损失的具体数额; 23、死者或伤者的工作证明,证明死者生前或伤者伤前的工作情况(即证明是按城镇户口还是按农村户口的标准处理); 24、经常居住地赔付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赔付标准的证明,证明按何种标准赔付; 25、保险单,证明××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情况。 使用说明: 1、根据死亡或受伤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应当提供的证据; 2、在诉讼中一定要按照法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一般规定的是30天,简易程序的除外)提交证据; 3、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证据一:是要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等,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话,要提供一些登记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者是社团法人的登记证等。 2.证据二:是要证明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成立的。 包括交警管理部门给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和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等。 3.证据三:是要证明赔偿事项的确存在着争议。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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