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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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需要征收土地,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迁的,可以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的补偿标准根据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和房屋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确定。安置补偿和搬迁费根据实际产生的支出和当地的房屋租赁价格确定。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用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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