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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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进行相关备案,未按规定办理生育备案手续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需要备案的情况有: (1)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3个月内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到经办机构备案。 (2)因夫妻分居两地,到其夫工作地点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参保职工确需异地生育的,应当在备案时一并提供单位或街道、社区出具的证明。 (3)参保职工异地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及同时发生生育和流产并发症、合并症的,应当在1周内电话报经办机构备案。 (4)生育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在产假期内到经办机构备案。
生育保险费如何计算: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局并未对生育保险费缴费金额进行明确规定,由各地区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其计算方法为:生育保险费等于单位缴费比例乘缴费基数,生育保险金等于生育生活津贴加生育医疗费补贴; 生育生活津贴等于缴费基数乘产假时间,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为标准。生育医疗补贴一般都是固定的,正常生产的大致都在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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