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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次性给付的,父亲一次性支付子女至18岁的所有抚养费数额,此后除出现抚养费变更情形外,不再给付。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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