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不需要经过公安局的签字,但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必须要知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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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就会同意的。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在一般情况下,公安局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检察院不会再逮捕,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或者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依然会被检察院批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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