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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房屋因公共需要被征收的,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并将征收补偿费用筹集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将拆迁征收决定向被征收房屋的村集体进行公告,公告会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3、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赔偿方案,并就房屋补偿费用达成一致。 4、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后对房屋采取拆除措施。
农村房屋买卖有效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 2、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 3、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4、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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