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伤害比较重,即使是经过调解,也不能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这不是自诉案件。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对方刑事。根据法律规定,刑事犯罪行为不但侵害了受害人的利益,也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一旦发现有刑事犯罪行为,就必须启动刑事诉讼的程序,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最终由法院来判定其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对于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只仅仅是一部分的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才是刑事案件“私了”的对象。就是说,对于可以“私了”的刑事案件,只是刑事案件中的一部分,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私了”,那些适宜于“私了”的刑事案件可以“私了”那些不适宜于“私了”的刑事案件,是不能允许“私了”的,只能通过“公了”的途径来解决。刑事案件“公了”完全是国家意志的反映和体现。但是,刑事案件“私了”却是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两者缺一不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和解的适用程序(l)启动。适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种启动方式:一是当事双方自行提出达成和解的愿望;二是当事人双方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代为提出和解请求;三是司法机关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而没有进行和解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2)受理。刑事和解的受理,应由公、检、法机关进行。受理后,应当审查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告知双方当事人。(3)和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且必须得到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认可。一般情况下,和解协议应当在协议订立之日履行完毕。如果加害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在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分期履行和解协议。(4)监督。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进行适时检查、督促,并根据案件的性质、危害后果及赔偿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从实践来看,对于刑事和解案件,司法机关一般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撤销案件;二是不起诉;三是免予刑事责任;四是从宽处理。公安部门在侦查环节启动和解机制,对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后,可以撤销案件;对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或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法院和解成功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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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的,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情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当事人双方不同意调解、和解的,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量刑根据当事人受轻伤、重伤、死亡或者因重伤严重残疾三个档次进行量刑,轻伤二级属于轻伤一档,适用上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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