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8、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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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一定男方抚养孩子,如果孩子不满两周岁,孩子的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等不适宜抚养的情况的,男方抚养孩子;如果没有以上情形的,一般由女方抚养。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双方协商由男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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