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一年内有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的。 法律专家回复:《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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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母乳喂养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安排哺乳女工哺乳一小时;女工生产多胎,每增加一名婴儿每天有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不得安排1岁以下婴儿哺乳期间从事其他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以及《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哺乳期间是指婴儿出生至满1周岁前。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的哺乳期为一年,特殊情况下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每个正常工作日可以有两次30分钟的授乳时间,每天合共1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的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的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期工资应正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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