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再申请鉴定 对技术鉴定不服,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请求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给予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提交再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 (3)必须是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提起由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书时,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及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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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请,申请需要递交申请书;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共同向专业的医学会申请。医学会接受申请后,会在45天内出具相关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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