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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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大修工程和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工程。 由于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决策。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协助下,通过召开会议或者按户走访等形式对大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大修、更新改造方案应当征得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维护国家安全: 1、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3、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4、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5、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秘密。 6、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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