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又称“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国家银行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的担保,以保证贷款的到期偿还。抵押品一般为易于保存,不易损耗,容易变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票据、股票、房地产等。贷款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抵押品拍卖,用拍卖所得款偿还贷款。拍卖款清偿贷款的余额归还借款人。如果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贷款,由借款人继续清偿。[1]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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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分析车子抵押的性质,我国民法典有相关的规定,对于机动车的抵押,抵押权采取债权意思主义,即不用办理抵押登记,只要双方约定就可以产生抵押权,登记则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在你说的案例中,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设置了抵押权,如果你们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银行就可以对你后面设立抵押的善意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你要是没还钱,都是银行把车子卖了先还他的钱。如果他没有设立抵押登记,那就看哪个先抵押的,先得先拿钱,还剩再后面的拿钱。但是不论谁先拿到钱,那只是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后的责任是违约责任,他可以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如果车子卖了钱不够还,你还是要承担继续还款的责任。
执行法院允许拍卖标的抵押贷款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拍卖标的是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登记公示原则,能够为执行法院有效、安全地控制。 2.拍卖标的产权清晰,证件齐全,手续完备,以使银行能快速、及时发放贷款。 3.买受人在征得拍卖机构同意后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资金困难的理由,并附有银行的贷款意向书,贷款金额要足以支付拍卖价款。 4.银行向法院出具公函,证实其已受理买受人申请贷款的情况,并承诺将贷款直接划入法院委托的拍卖机构账户。 执行法院在收到买受人的书面申请后,必须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前述四个条件,经合议庭讨论同意再报庭长审批,庭长签发后方可制作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解封过户。 另外,在执行时应注意: 1.严格加强监管。人民法院出具裁定解封过户时,应当要求拍卖机构参与办理拍卖标的的交易鉴证、转让更名、抵押登记过程,共同监督,促使买受人、银行以最快的速度办妥各项手续。 2.严格明确责任。如果拍卖机构、买受人、银行以及第三人有恶意串通转移拍卖标的、故意拖延付款期限、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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