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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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被打者的伤情鉴定来判断。 被打者经鉴定,不构成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或不要求鉴定(明显不构成轻伤或重伤的,可以不鉴定),不构成犯罪,只是违法行为。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被打者经鉴定,所受损失为“轻伤”或“重伤”的,属于犯罪,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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