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②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③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④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⑤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⑥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依法处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申请变更、追回被执行人等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3、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看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不得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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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执行主体一般要立案,大致一个月。原则上是原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一般也可以放松到新的申请执行主体申请变更。在执行过程中是可以申请变更执行人的,但是前提是要符合相关规定的执行人的范围,而且是要提交书面申请。大多数变更执行人是在债权案件中非常常见,要有转让协议以及已经通知被执行人的证据或者公告通知的证据。
行政执法中,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需要行政机关先催告当事人履行;如果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则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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