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到所在镇(街)计生办或计生局档案室查找当时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表或审批花名册等档案材料,如有这些档案材料,计生局可在其复印件上签注意见,证明您有办理过“独生子女证”,如没有这些档案材料,就无法证实您有办理过“独生子女证”。对于子女在18周岁前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不能补办。具体流程: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是曾办理过“独生子女证”并能提供有效证据。未曾办过的不能补办。补办程序是:(一)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曾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相关证据;(二)所在单位核实。有工作单位的,申请由双方所在单位核实并签注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申请由双方户籍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三)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有工作单位的,申请由申请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无工作单位的,申请由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四)由原发证机关补办“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根据过去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档案资料和审核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审核意见补发“独生子女证”并注明“补办”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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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独生子女光荣证》应当提交领取过《光荣证》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提供原证办理时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作为补办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夫妻双方单位在个人档案中、原证办理地街道(乡镇)和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留存。只要取得任意一份复印件(加盖出具复印件单位印章)即可到原办理街道计生科申请补办。
独生子女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补办。申请人需到原发机关进行补办,具体流程为:先到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开证明信(需有盖章),再携带居民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以及准生证到街道办事处填写表格,最后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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