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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权进行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只能由人民政府依法实施,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迁后,可以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如果该房屋属于经营性用房的,还可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部门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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