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知道该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过复核,直接从知道该处分决定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对省级以下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也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如果认为其领导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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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明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据线索。
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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