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性扶养; (3)在自然人之间基于道义、感情、慈善等非法定权利义务而发生的自然的、事实上的扶养; (4)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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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兄弟姐妹间、夫妻之间具有扶养义务。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的扶养义务有: 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2、被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3、夫妻之间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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