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以男方名字购买的房产,共同还贷的部分为共有财产,可以请求分得一定的份额。 2、婚后购买的房产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仍属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 3、婚前,父母的赠与一般会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婚后,父母的赠与一般会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与此情形相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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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时房产归男方所有,但是双方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并且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则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但是双方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贷款买的,婚后共同偿还房贷,则房产离婚时归购房者所有。而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男方婚前买的房子,离婚需要先确定房产的归属,若是属于个人财产的,一方无权分割;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均等分配,双方可以先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法院判决。 一、男方婚前买房的归属问题: (一)婚前男方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子: 1、结婚前一方出资买房,并在结婚前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且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名下的,不论房产证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取得,房产均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但如果登记双方的名字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那么该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若是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属于对对方的赠与,是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男方一方婚前贷款买的房子: 1、登记在一方名下: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此种情形下,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不动产归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3)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登记在双方名下: (1)婚前买房合同上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这属于共有关系。 (2)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既可以约定按份共有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贷款的时候也可以以两个人的名义申请。 (三)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 1、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 1、男女平等。 基于所应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 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不能制止 4、照顾无过错一方。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一方适当多分,对有过错一方适当少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一方面,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和财产流通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 从而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6、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夫妻因从事生产、经营等与他人有财产共有关系的,离婚时应先分出属于夫妻的份额,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后双方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方法: (一)协商解决。 解决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之前,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处理,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签订协议书;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就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可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先会对该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将依据一定事实情况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对此还是不服,可以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起诉的流程可与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起诉需要的证件材料: ①起诉状; ②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③财产分割相关证据,包括房产证、出资证明和其他财产清单。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3、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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