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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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出现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时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他规定。
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3、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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